有關「止蝕盤」的條款及細則

  1. 本人﹝等﹞要求及授權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代本人﹝等﹞以「止蝕盤」沽出上述股票並明白沽出股票之款項連同有關費用將透過本人﹝等﹞之結算戶口結算。
  2.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在持續交易時段內,當按盤價跌至或低於本人﹝等﹞所預設的「止蝕價」時,本人﹝等﹞的沽出指示將會被觸發並以增強限價盤送到市場以執行指示,指示的成交價有機會優於或等於但並不會低於本人﹝等﹞訂明的「最低沽出價」。若當時買入價高於「最低沽出價」達到一定程度(根據香港交易所交易機制所設定),「止蝕盤」可能被拒絕。
  3.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銀行會盡可能處理有關「止蝕盤」指示,惟指示可能因股價變動,市場成交量不足,系統故障及其他銀行未能控制之情況而未能執行。本人﹝等﹞的「止蝕盤」有可能完全執行、部份執行、完全未能執行或被拒絕。
  4.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銀行不保證上述「止蝕盤」能被執行或部份執行。
  5.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上述「止蝕盤」如未能於有效期內執行,該「止蝕盤」於有效日收市後將告失效。
  6.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若上述「止蝕盤」之有效期為多於一個交易日而於有效期內之某交易日尚未被觸發、取消或拒絕,該「止蝕盤」將會自動轉至下一個交易日繼續執行,直至有效期完結為止。若「止蝕盤」已被觸發,無論是否完全執行,均會在該交易日收市時自動失效。
  7.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上述「止蝕盤」指示可以被取消,但不能被更改,惟已執行部份不能被取消,未執行部份可於該指示之已執行部份進行執行之交易日之收市前被取消。
  8.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上述「止蝕盤」之有效日須為不多於由指示日計三個交易日或銀行指定之日期。
  9. 本人﹝等﹞明白並同意上述「止蝕盤」指示受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 / “「VIP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包括其一般條款及其適用的附加條款,及其不時的修訂) ﹝“綜合章則及條款”﹞約束。如本條款及細則與綜合章則及條款有歧義,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10. 倘若本條款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